新«条例»进步性显著. 一是 强调政府 的防艾职责;二是 确定“降低艾滋病危害策略”,比如安全套推广.行为干预等;三是 以“四免 一关怀”政策为基础,增加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 的治疗救助内容
一个有利于控制艾滋病 的社会环境,使所有 的人感染或者遭遇艾滋病病毒威胁 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 【关注焦点:做梦时 你知道自己在做梦吗?】
与艾滋病相关 的权利涵义很广,比如健康权.非歧视.隐私权.受教育权等等,重视这些权利,利于积极营造 【健康导读:常看韩剧或导致思维能力下降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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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持人:本报记者 包蹇
夏国美 上海社科院艾滋病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.教授
倪正茂 上海市生命法学会会长.教授
杨绍刚 上海市政府参事室参事.高级律师
李绍章 上海政法学院艾滋病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
话题背景:国务院颁布 的«艾滋病防治条例»已于3月1日起施行,这是 20年来我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的成果,它意味着艾滋病防治工作被纳入法制轨道. 比如何评价新出台 的«艾滋病防治条例»?比如何看待这 一条例给艾滋病防治工作带来 的变化?
防治艾滋,政府义不容辞
杨绍刚:«条例»体现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.对国内民众 的庄重承诺,也充分表明政府对防治工作重要性与紧迫性 的认识. 而且,«条例»解决 一些学术界长期讨论 的问题,是 对近20年中国防治艾滋病工作实践 的总结.
夏国美:与1987年 的«艾滋病监测管理 的若干规定»相比,新颁布 的«条例»进步性显著. 一是 强调政府 的防艾职责,规定“对有关部门承担 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.监督”,并提出经费保障等措施;二是 确定“降低艾滋病危害策略”,比如安全套推广.行为干预等措施 的合法性;三是 以“四免 一关怀”政策为基础,增加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 的治疗救助内容.
倪正茂:要防治艾滋病,必须打 一场防治艾滋病 的人民战争,需要举国上下齐心协力. 但现[在]部分基层领导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,这 一特点[在]市.县级尤为突出. 因此,«条例»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传防艾 的职责,而比如宣传不力将被作为违法行为查处;将防艾知识纳入中小学有关课程;规定所有公共场所必须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发售设施等等,都是 十分具体 的重要法律措施,为以前各种相关法规所罕见.
反对歧视,与现有法规存[在]矛盾
倪正茂:«条例»关于保护涉艾人员牗感染者及其家属等牘权利 的规定十分重要. 这不仅涉及他们宪法权利 的享有,而且与防艾工作直接相关. 因为只有[在]涉艾人员不受歧视 的前提下,才可能得到很好配合.
但是 ,比如何确保实施«条例» 的有关规定仍是 一个很大 的问题. 有涉艾人员 的婚姻.就业.就医.入学等合法权益受保护 的规定比没有好,但这种赋予式 的柔性规定,并无强大 的法律约束力. 要使之成为否定式 的.刚性 的规定,还有待努力.
«条例»明确提出不得歧视艾滋病患者,但现有法律中对艾滋病患者 的歧视性规定还有不少,比如«警察法»规定艾滋病患者不能录用为警察,«公务员条例»规定艾滋病患者不能录用为公务员. «条例»明确艾滋病患者有婚姻权,而«母婴健康法»依然规定艾滋病患者不得结婚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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